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康木祥 代理人 莊又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康木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三│99年7月31日│11,000元│AA0000000│││││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