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仁厚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榮 訴訟代理人 詹芳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榮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99年7月31日│33,600元│JC0000000││││ 司丁永祥 │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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