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27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訴訟代理人  劉承梓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諺
被   告  吳瑞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現於法務部矯
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
卷可稽,則被告至本院開庭時,應支出自該監獄提解至本院及解
還之提解費用,合計共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94條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預納上開
提解費,如原告逾期未預納,被告並應於上開期限內為上開款項
之墊支,兩造逾期未預納或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其逾四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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