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嘉連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欄原告方面陳述㈡第四行關於「保證書之金額新2057萬3900元,連同訴訟費用18萬111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保證書之金額2057萬3900元及自93年9月10日起至94年3月10日止依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51萬120元,連同訴訟費用18萬111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陳文正法官林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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