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1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佳稘 (原名 黃惠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0163號)緣債務人黃佳稘(原名黃惠燕)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8,900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849元整(94/12/1-95/5/25按19.89%)。(三)逾期費用:新臺幣223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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