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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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淳翔 (原名 張素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淳翔(原名張素慧)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遷出國外,並於民國97年10月6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送達既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