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19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不得僅載稱:
引用前案即本院99年度斗簡字第90號民事事件之訴狀或主張),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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