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19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不得僅載稱:
引用前案即本院99年度斗簡字第90號民事事件之訴狀或主張),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