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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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29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方面固提出一份「行
銷業務人員合約書」,記載「因本合約書所發生之糾紛,雙
方同意以台灣省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該
紙合約書係訴外人 楊明松 與被告簽訂之契約,應認兩造間並
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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