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北小字第1362號
原 告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簡素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