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協鑫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5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