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9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憶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漏載「扣案行動電話壹支(三星廠牌;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應予更正。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已敘明「扣案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所有,係供其與徵求帳戶對象聯繫交付帳戶事宜所用之物,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可證,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等語,然主文顯然漏載,予以更正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宋恩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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