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執聲付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01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抗字第954號駁回抗告確定,自民國106年5月26日起入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184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1840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柏泓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