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889號原告 黃樂樂 被告 楊俊彥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審訴字第13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俊彥被訴傷害案件(109年度審訴字第1320號),經原告黃樂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傷害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王筱寧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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