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小字第29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
       許純瑛
被   告  陳伊佳
       陳麗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表:
┌──┬─────┬─────┬────────────┬─────────────┐
│編號│原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利息起迄日暨計算方式│違約金起迄日暨計算方式│
│││(即計算利│││
│││息、違約金│││
│││之金額)│││
├──┼─────┼─────┼────────────┼─────────────┤
│1│56,935元│36,637元│(1)自101年8月4日起至102│自101年9月5日起至102年3月│
││││年3月7日止,按年息1.│7日止,按年息1.89%之10%計│
├──┼─────┼─────┤89%計算之利息。│算之違約金;自102年3月8日│
│2│37,637元│37,637元│(2)自102年3月8日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9%│
││││日止,按年息2.89%計算│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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