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61號原告大陸通商專業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國英園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複代理人 陳麗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