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0號原告韋興實業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福民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宏翎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