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262號上訴人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曾靖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