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建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建字第196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谷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協谷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㈢敘明本件請求被告協谷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律依據:係
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或基於其他法律關係而為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馨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