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68號聲明人甲○○
乙○○丙○○丁○○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之女 李若慈李雅雲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胡世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