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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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9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胡錦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文 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被繼承人 張文中 業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死亡,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張文中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如被繼承人張文中之繼承人就上開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則請改以被繼承人張文中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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