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念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孫念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65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並於104年12月28日送達判決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5年1月7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5年2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105年2月15日送達被告戶籍地,並經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親收受而合法送達,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6、37頁),詎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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