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90號原告久升音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6,44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96,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1,68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6,444元,尚欠新台幣15,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