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8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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