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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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七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九號),並由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該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一○、一○○五、一○三一、一一五○號移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意旨,分別如起訴書、及併案意旨書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為台北縣板橋市○○路○○○巷○弄○號、其居所係在南投市○○路○○○巷○○號,而公訴人起訴之本件及併案部分之犯罪地,及現在居所地,又均在南投縣,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另查本件及併案部分之被害人、證人等均在南投縣,為求訴訟進行順利,爰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