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憲聰律師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而認為犯搶奪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且被告自白連續多次搶奪他人財物,足認有再犯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