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42號聲請人 王淑媛 即許由明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35487-3│1│1000│├──┼──────────┼───────┼───┼──┤│002│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35488-5│1│1000│├──┼──────────┼───────┼───┼──┤│003│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35489-7│1│1000│├──┼──────────┼───────┼───┼──┤│004│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35490-3│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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