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36號聲請人游信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振芳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3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21│├──┼────────────┼───────┼───┼──┤│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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