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85號聲請人喜樂美彈簧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麗珠 訴訟代理人 許文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高偉文法官羅郁婷┌────────────────────────────────────────┐│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百達金典傢俱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通化│99年5月31日│16,381元│UA0000000│││司 謝維明 │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