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7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7665號債權人朝源鐵材有限公司債務人 李坤峰 即鋐昌企業社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坤峰即鋐昌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坤峰即鋐昌企業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