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6年台覆字第6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六○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六二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須於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或刑之執行者,始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此觀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覆議人以其因叛亂案件,自民國三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經執行覊押,嗣該案經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刑期應於五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屆滿,惟竟遲至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始獲釋放,計受違法覊押達四百十三日,因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聲請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賠償。原決定以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係經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有判決影本一件在卷可稽,聲請覆議人既非受無罪之判決確定,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得聲請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因而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聲請覆議意旨求予撤銷原決定,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義才
委員 林奇福 委員 董明霈 委員 劉福來 委員 池啟明 委員 顏南全 委員 陳淑敏 委員 邵燕玲 委員 蔡清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