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附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 鍾明田 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八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以刑事判決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惟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洪清江
法官李璋鵬法官吳昆仁法官李彥文法官劉敬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