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6年度台覆字第5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6年台覆字第5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五六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之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四十五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必於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覊押或刑之執行者,始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此觀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覆議人以其於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因涉嫌叛亂案件,經軍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本應至五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屆滿,卻遭逾期執行至五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始獲釋放,計受逾期覊押達八十三日之久,因依憲法第八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原決定法院以聲請覆議人所主張之上開事由,不合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即不得比照冤獄賠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爰以決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聲請覆議意旨,仍就原決定已說明之事項指摘其為不當,非有理由,爰決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葛義才
委員 林奇福 委員 董明霈 委員 劉福來 委員 池啟明 委員 顏南全 委員 陳淑敏 委員 邵燕玲 委員 蔡清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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