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小字第421號
原 告 張素里
被 告 陳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斡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5日上午11時5分在
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至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小字第421號
原 告 張素里
被 告 陳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斡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5日上午11時5分在
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