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成偉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成
相 對 人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即 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松山區,有被告公司變
更登記表1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