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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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8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秉康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秉康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3行關於被告前科之記載更正、補充為「謝秉康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嗣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9年10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第6行有關贓物價值補充「價值約新臺幣(下同)5000元」、第7行補充更正為「竟仍於是日向 李建國 收受騎用」;證據部分「查獲照片
8張」更正為「查獲照片5張」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收受贓物為贓物罪之概括規定,凡與贓物罪有關,不合於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而其物因他人財產犯罪已成立贓物之後,有所收受而取得持有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188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是核被告謝秉康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有如上述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李建國所交付之上開機車為其所竊取而來之贓物,竟為貪圖小利,而予以收受、使用,所為助長財產犯罪,致使被害人 洪輝福 追索困難,所為實屬不該,惟審酌被告收受贓物之時間非長,且業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損害已有減輕,復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警詢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3186號被告謝秉康男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號(竹田鄉戶政事務所)居高雄市○○區○○○路○○巷○號5樓(另案在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秉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97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車牌號碼000-000號之重型機車,係李建國(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12月26日15時17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前竊取而來之贓物(係洪輝福所有,由李建國持自備鑰匙在該處竊得),竟仍向李建國收受騎用,李建國為躲避警方查緝,另將謝秉康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牌卸下,改懸掛在竊來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上。嗣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查獲謝秉康,並由謝秉康於100年1月9日帶同警方至高雄市○○區○○路○○巷○○號後方取回棄置之ONN-386號重型機車,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秉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告李建國於偵查中及被害人洪輝福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32張、查獲照片8張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謝秉康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檢察官楊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