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2號上訴人 陳孟弘 法定代理人 趙氏珍娜 上訴人 陳佩君
楊英美 陳孟仲 陳孟文 陳巧慧 陳松麟 陳鑾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
陳立怡 律師 吳芬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