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3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聲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志因傷害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林建志因傷害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任強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可否易科││號│││年、月、日├─────┬─────┼─────┬─────┤罰金│││││、時)│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傷害│有期徒刑5月│105年03月│高雄地院10│106年05月1│同左│106年06月│可│││││27日│6年度易字│9日││20日│││││││第155號│││││├─┼─────┼──────┼─────┼─────┼─────┼─────┼─────┼────┤│2│詐欺│有期徒刑6月│101年03月│高雄高分院│107年02月│同左│107年02月│可││││共20罪│02日至105│106年度上│06日││06日││││││年11月29日│易字第798││││││││││、799號│││││├─┼─────┼──────┼─────┼─────┼─────┼─────┼─────┼────┤│3│詐欺│有期徒刑5月│99年02月12│高雄高分院│107年02月│同左│107年02月│可││││共8罪│日至105年│106年度上│06日││06日││││││08月23日│易字第798││││││││││、799號│││││├─┼─────┼──────┼─────┼─────┼─────┼─────┼─────┼────┤│4│詐欺│有期徒刑4月│100年10月│高雄高分院│107年02月│同左│107年02月│可││││共14罪│13日至105│106年度上│06日││06日││││││年08月15日│易字第798││││││││││、799號│││││├─┼─────┼──────┼─────┼─────┼─────┼─────┼─────┼────┤│5│詐欺│有期徒刑3月│100年12月│高雄高分院│107年02月│同左│107年02月│可││││共41罪│01日至105│106年度上│06日││06日││││││年11月23日│易字第798││││││││││、799號│││││├─┼─────┼──────┼─────┼─────┼─────┼─────┼─────┼────┤│6│詐欺│有期徒刑2月│99年06月01│高雄高分院│107年02月│同左│107年02月│可││││共7罪│日至101年│106年度上│06日││06日│(編號2│││││01月09日│易字第798││││-6 曾定 應││││││、799號││││執行刑3││││││││││年│├─┼─────┼──────┼─────┼─────┼─────┼─────┼─────┼────┤│7│詐欺│有期徒刑7月│103年09月│高雄高分院│107年02月│同左│107年02月│否││││共2罪│01日至103│106年度上│06日││06日││││││年10月06日│易字第798││││││││││、799號│││││├─┼─────┼──────┼─────┼─────┼─────┼─────┼─────┼────┤│8│詐欺│有期徒刑1年1│103年06月│高雄高分院│107年02月│同左│107年02月│否││││月│20日│106年度上│06日││06日│(編號7││││││易字第798││││、8曾定││││││、799號││││應執行刑││││││││││1年6月│├─┼─────┼──────┼─────┼─────┼─────┼─────┼─────┼────┤│9│誣告│有期徒刑7月│104年06月│橋頭地院10│107年02月│同左│107年03月│否│││││22日│6年度訴字│27日││27日│││││││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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