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楊子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98年間參與前置協商並成立,前置協商金額為(新台幣)45,641元,協議方案為170期,2%利率,期付金
309元,原契約為信用卡契約,然相對人未依前置協商之規定繳款,依前置協商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㈢、相對人於94年4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8日,並須於次月之繳款截止日3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並按月加計300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台幣)│││││├──┼─────┼─────┼──────┼──────┼────────┤│001│新臺幣│楊子賢│自民國103年│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31,680元││6月10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9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台幣)│││││├──┼─────┼─────┼──────┼──────┼────────┤│001│新臺幣│楊子賢│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31,680元││月10日起││300元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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