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四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犯罪之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肇事後不顧他人安危而逃逸,被害人 林雅幸 受傷情節、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惟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官許倬維附錄: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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