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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