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489號
原告 李佳蓉
李春蘭 住○○市○○區○○路00號7樓之1 李珮茹 住○○市○○區○○路00○0號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
被告 范金蓮 (PHAMKIMLIEN)
複代理人 陳美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而系爭房屋係原告之被繼承人 李文卿 之遺產,被告則為李文卿死亡時之配偶,被告已另案對原告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現由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審理中。因被告對李文卿是否有繼承權,涉及原告得請求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比例,故本件之裁判,即以上開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