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489號

原告 李佳蓉

李佩娗

李增展

李春蘭 住○○市○○區○○路00號7樓之1 李珮茹 住○○市○○區○○路00○0號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

被告 范金蓮 (PHAMKIMLIEN)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 法扶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而系爭房屋係原告之被繼承人 李文卿 之遺產,被告則為李文卿死亡時之配偶,被告已另案對原告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現由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審理中。因被告對李文卿是否有繼承權,涉及原告得請求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比例,故本件之裁判,即以上開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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