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調度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454號原告彥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蓁 訴訟代理人 郭隆偉 律師被告 莊銘洋 即協禾土木工程行當事人間給付調度報酬事件,本院於101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柒仟參佰柒拾玖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第一項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717,3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1年10月30日審理時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17,379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述規定,依法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及其妻莊 吳瑞草 夫妻二人經營「協禾土木工程行」,承包工程營利,被告在得知原告公司有挖土機(俗稱怪手)數台,並有擔任怪手操作員之員工數名後,為便利其承包工程之施作,遂由被告執其上載有「億豐挖井工程行、協禾土木工程行、莊銘洋」等字樣之名片,於民國99年11月間向原告公司表明有數項之承包工程案,需原告公司之怪手及人員到工程現場協助施作,並願給付報酬等語,經雙方口頭議定:「報酬數額及計算方式、採月結式請款、依指示運送怪手及人員到場」等事宜並達成合意後,被告自99年11月間向原告公司調度怪手及人員之情形,分別有單趟、半日及一日不等,而按其調度包含怪手的板車運送情形,分別以:單趟1,500元、一日8小時9,000元,如以日計算而逾時者,每小時以1,125元加計,逾時不滿1小時則以1小時計為報酬計算方式。初時原告尚依約給付報酬,惟100年1月間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報酬時,被告或其妻 莊吳瑞草 常推稱:伊的應收帳款尚未收齊,拜託延期云云,次月即同年2月間原告再請求被告給付1、2月份報酬時,被告仍稱款項未至表示願開立支票供擔保,並由其妻莊吳瑞草以自己名義開立3紙遠期支票,其面額合計與100年1、2月份報酬總額相同,原告取得支票後暫同意緩繳,詎該3紙支票屆期均未獲付款,原告遂請求被告將所欠款項一次付清,而被告復懇求稱:願先行付清遭退票支票中之2紙支票票款,另1紙支票票款將儘速付清,其餘報酬款項願再開立本票擔保,請原告同意分期付清云云,原告不得以只好同意之,至被告所提議供擔保之本票部分,仍由其妻莊吳瑞草以自己名義開立,惟嗣後原告再持上開退票之支票向被告請款時,被告依然諸多藉口拒不付款,故更難期待被告往後會依約付款。而被告自100年
1、2月份不完全給付部分,及100年3-8月份應為給付部分,均未清償,原告自得本於調度報酬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全部報酬。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17,379元。
二、被告則以:伊是做代工,怪手是伊老婆莊吳瑞草叫的,確實是在伊負責的工程行去做營造廠的工作沒有錯,原告提出的證據部分,上面的簽名都不是伊簽的,另外請款單有寫到莊吳瑞草簽名的部分應該是莊吳瑞草簽的,經伊與莊吳瑞草確認金額所欠金額共計為1,717,379元應該沒有錯,只是伊代工的營造廠已經倒閉,伊目前也是幫別人代工,利潤不高,故每個月最多只能分期償還原告1萬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兩造於99年11月間雙方口頭議定:「報酬數額及計算方式、採月結式請款、依指示運送怪手及人員到場」等事宜並達成合意後,被告自99年11月間向原告公司調度怪手及人員,被告自100年1、2月份報酬報酬未全部給付完畢,及100年3-8月份應為給部分,均未清償,同時被告以其妻莊吳瑞草所開立之之1張支票及14張本票擔保,故請求被告給付1,717,379元部分,業據其提出相關被告之名片、100年1至8月份請款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本票14紙、載有出車紀錄之月曆等影本及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為證,並經被告自認確有欠款共計為1,717,379元無誤,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至被告於101年10月30日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雖表示該張支票退票金額應為185,507元,而與原告所提出支票退票金額為185,482元稍有不同,惟依原告所提之1紙支票及14紙本票總額確為1,717,379元,故本院認被告所欠原告之調度報酬確為1,717,379元無誤。從而,原告依其與原告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葉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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