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1年度城簡字第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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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三二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
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共壹仟零肆拾肆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記載之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未能尊重告訴人之著作權,竟為謀取不法利益,銷售如附表所示之
盜版光碟片,數量高達一千零四十四片之多,嚴重損及告訴人之著作權益,然被
告事後尚能坦認犯行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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