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1年度城交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城交簡字第二一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外,另須敘明者,被告於警訊中雖供稱:
覺得喝酒對其開車完全沒有影響云云。惟查,飲用酒類致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每
公升○‧五五毫克,即易導致飲酒者意識不清、判斷力減弱,於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時,已易生交通事故危險。更何況被告被查獲之時間係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已
屬深夜,在疲累之餘,復飲用酒類,使血液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九毫克,對
被告自己及不特定之用路人,所造成之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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