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86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3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雅涵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864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11月3日確定,106年11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該署105年度保管字第3003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扣押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雅涵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被告所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物品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86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6年11月2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8640號偵查卷無誤,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即該署105年度保管字第3003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扣押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6份、鑑定證明書1份附卷可憑(見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偵查卷第19至21頁、第39至40頁、第60至63頁、第72頁、第74頁、第81頁、第87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LV商標商品手提包│5件│105年度保管│├──┼────────────────┼──┤字第3003號扣││2.│仿冒愛馬仕商標商品手提包│8件│押物品│├──┼────────────────┼──┤││3.│仿冒愛馬仕商標商品皮夾│1件││├──┼────────────────┼──┤││4.│仿冒巴黎世家商標商品手提包│2件││├──┼────────────────┼──┤││5.│仿冒CELINE商標商品手提包│4件││├──┼────────────────┼──┤││6.│仿冒CHANEL商標商品手提包│1件││├──┼────────────────┼──┤││7.│仿冒ChristianDior商標商品手提包│1件││├──┼────────────────┼──┤││8.│仿冒LV商標商品手提包│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