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告 葉嘉銘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複代理人 孫浩偉 律師被告 侯貞雄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宗樺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佩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6年6月1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原告以存證信函要求被告辦理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原三角林段345-3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有處理後續,與原告本件請求有無關連,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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