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47號上訴人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鄭雅芬 被上訴人 翁樸森
翁樸正 翁樸斌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柒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計算式:
492《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面積》×89,3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7《即上訴人主張範圍》=6,276,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