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亞細亞氣密隔音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九福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細亞氣密隔音窗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
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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