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昀兒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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