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昀兒 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