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79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劉輇 選任辯護人 徐紹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劉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楊劉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08年5月31日將判決送達上訴人。嗣上訴人於同年6月5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迄今未補提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民阜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